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465號
SSEV,114,新小,465,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4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王治鑑
被 告 黃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參照。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
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38元,嗣於言詞辯論程序,因
零件計算折舊,變更請求金額為26,542元,核其所為之變更
,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處,因未
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黃羿靜所有,
由訴外人楊子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乙車),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應負肇事責任。系爭車輛
經送廠修復,維修費用共計49,938元(含鈑金4,410元、零
件45,528元),經計算零件折舊後修復費用為26,542元,原
告已依保險契約將系爭車輛修復返還予被保險人,並依保險
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民法184條第1項、第19
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 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發生交通事故之經過,係提出臺南市警察 局永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為據,核與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檢送系爭事故相關資料相符。是被告雖 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茲依警局檢送資料,本件事 故係被告駕駛甲車未注意車前狀態,追撞正停等紅燈之乙車 ,致乙車受損,顯然僅被告有行車疏失,應負全部肇事責任 。故原告就乙車所受損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與 民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查乙車經修復共計支出修復費用49,938元,原告業依保險契 約賠付被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乙節,有原告提出之行車 執照、汽車保險計算書、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憑。又乙 車為西元2020年6月出廠,距系爭事故發生時間112年6月14 日已使用3年又1月,經本院提示零件之折舊自動試算表,原 告無意見,並當庭減縮請求金額為26,542元,則有折舊自動 試算表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可認原告請求金額核屬正 當。從而,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6,5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費用額,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及第436條之19條參照。查本件僅原告支出裁判費1,500元, 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並確定數額為1,500元,暨依同法第439條之20規定,就被告 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法第436條之12、 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