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399號
SSEV,114,新小,399,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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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489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
人逾850元本息部分,並將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39元(計算式:9,489元-8
50元=8,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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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