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387號
SSEV,114,新小,387,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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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桂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君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7月8日114年度新小字第38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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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