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285號
SSEV,114,新小,285,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2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顏嘉瑩
被 告 薛亦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①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