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王力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力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
5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王力尉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雖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台
南市○○區○○000○0號,然依前述戶籍資料記載,相對人於民
國(下同)107年12月1日即已將其戶籍自上址遷至現址且聲請
人於108年間依前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亦遭郵政機關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
之現住居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