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盧敬閎
盧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
5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相對人盧敬閎、盧慧玟住所地係在屏東縣牡丹鄉、來義鄉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