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411號
SSEV,113,新簡,411,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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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徐福盛
訴訟代理人 徐賓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山等8人間確認經界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庭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
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
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依上訴人主張之經界線及本院
認定之經界線,面積差為7.56平方公尺(計算式:23.76-16.
20=7056),及訟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3,700元,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27,972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爰命上訴人於114年8月30日前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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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