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114年度,21號
SSEM,114,新秩,21,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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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新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宥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7月19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404571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笙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5月27日2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下稱臺南看守
所〉,移送書誤載為臺南監獄)。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手持信號彈1枚。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前開時、
地,進行新收安全檢查時,經臺南看守所人員自被移送人
帶之隨身背包內查獲手持信號彈1枚等情,業據被移送人
警詢時自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看
守所114年6月3日南所政字第11406000220號函及檢附之收容
人訪談紀錄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而手持信號彈內藏火藥,
可供點燃散發火焰及煙霧,產生高溫高熱,對人體發射將造
成灼傷,自屬具有殺傷力之物品。被移送人固辯稱該手持信
號彈係其參與廟會活動,由廟方人員所提供,原本要用來施
放營造氛圍,後來未使用,廟方也未收回該手持信號彈,其
就放到隨身背包直到被查獲的那天云云。然被移送人隨身攜
帶之手持信號彈具有殺傷力,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構成威脅,亦足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危險,被移
送人前述所辯,尚難認屬正當理由,是被移送人上開違序行
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違害社會安全之
程度等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至扣案之手持信號彈1枚,雖係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惟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屬被移送人所有, 亦非查禁物,爰不予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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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