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404號
TLEV,114,六簡調,40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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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紅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26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為「蔡鎮球」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應查明
訴狀所載上開資料是否有誤。
三、如起訴狀所載聲請人公司所在地、法定代理人有誤,聲請人
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委任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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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