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9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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