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孫政揚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邵莘詠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邵莘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萬7,396元,應繳裁判費1萬3,9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3,402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