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358號
TLEV,114,六簡調,358,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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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穎智運有限公司何騰翔朱彩婕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19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聲請人應補繳2
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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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穎智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