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346號
TLEV,114,六簡調,346,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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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吳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全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47,000元,後以鉛筆註記:「+?」,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給付金額究竟為多少?是否為47,000元或其他金額?聲請人
應以書面回覆說明。
二、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計算裁判費,聲請
人應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若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給付金額為上開所述47,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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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