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余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Balasabas Charmae Lopez間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
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
定之結果,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
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
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復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
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
,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相
對人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
,亦屬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等事件,被
告為外籍人民,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
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菲律賓文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
訴所應備之要件,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
詞辯論通知書菲律賓文譯本,自未有合,原告應補正蓋有翻
譯社大印之⑴民事起訴狀、⑵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
白,由本院填具)一式兩份。
二、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4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