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4年度,529號
TLEV,114,六小調,529,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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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維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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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