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4年度,491號
TLEV,114,六小調,49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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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賴耀仁
相 對 人 林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91號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民事
調解處調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謹瑜
書 記 官 蕭亦倫
調 解委 員 許森政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耀仁 (到)
相 對 人 林坤興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3,000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共分23期,於
每月15日前各給付新台幣1,000元(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
戶內),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並回復至原請求之金額23,314元,並自未繳翌日起加計年
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后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耀仁
相 對 人 林坤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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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