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姿言
代 理 人 劉欣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柏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87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具狀人欄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
蓋章,應提出有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
訴狀到院
三、又本件起訴狀雖列劉欣松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
,聲請人若有委任劉欣松,應依法補正委任狀。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
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