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64號
TPDV,106,司促,1346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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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沐國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沐國樑
      余蓓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參
  拾壹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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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