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沐國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沐國樑
余蓓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參
拾壹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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