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4年度,411號
TLEV,114,六小調,411,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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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代 理 人 周品言
相 對 人 張文壽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1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民事
調解處調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謹瑜
書 記 官 蕭亦倫
調 解委 員 許森政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品言 (到)
相 對 人 張文壽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4,000元,給付方法:
當庭給付4,000元,餘款20,000元自民國(下同)114 年10
月1 日起115年2 月28日止,共分5 期,於每月12日前各給
付4,000 元(款項均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內),至全部清
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至原請求
之金額50,066元(扣除已給付之金額)。
(簽收人: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后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品言

相 對 人 張文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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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