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被 告 楊景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畢庭後被告到場,要求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本院指定民國
114年9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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