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171號
TLEV,114,六小,171,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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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鄧依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1 89,025元 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9%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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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