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168號
TLEV,114,六小,16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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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吳昆學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簡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被告吳昆學簡玉
卿分別自民國114年6月12日、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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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