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許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