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141號
TLEV,114,六小,141,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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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141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沈暉勛
訴訟代理人 張原銘
被 告 黃念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3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9,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5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五、本判決第1、4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 述被告侵權行為認定、修復費用折舊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行 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 告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晚上8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雲林縣斗南鎮大同 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大同路616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 況,被告車輛因而撞擊道路旁由原告所有之路燈開關箱(下 稱系爭開關箱),致系爭開關箱受損(下稱系爭事故)等情 ,有原告提供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統一發票及施工照片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 、第23至27頁),且有系爭事故之警局處理資料可佐(見本 院卷第49至68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是被告所為,核屬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原告主張被 告賠償請求系爭開關箱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4,600元 ,固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惟查,原 告自陳系爭開關箱之維修費用包括零件費用43,050元、工資 費用11,550元(見本院卷第88頁),衡以系爭開關箱有關零 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 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至於計算折 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系爭開關箱應適用道路號誌及行車保安設備之 耐用年數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6,本院以 系爭開關箱製造迄今10年為依據,計算系爭開關箱之折舊後 ,系爭開關箱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 4,288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11,550元 ,則系爭開關箱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15,838元(計算式:4, 288+11,550=15,83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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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3,050×0.206=8,868第1年折舊後價值  43,050-8,868=34,182第2年折舊值    34,182×0.206=7,041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182-7,041=27,141第3年折舊值    27,141×0.206=5,591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141-5,591=21,550第4年折舊值    21,550×0.206=4,43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550-4,439=17,111第5年折舊值    17,111×0.206=3,525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111-3,525=13,586第6年折舊值    13,586×0.206=2,799第6年折舊後價值  13,586-2,799=10,787第7年折舊值    10,787×0.206=2,222第7年折舊後價值  10,787-2,222=8,565第8年折舊值    8,565×0.206=1,764第8年折舊後價值  8,565-1,764=6,801第9年折舊值    6,801×0.206=1,401第9年折舊後價值  6,801-1,401=5,400第10年折舊值    5,400×0.206=1,112第10年折舊後價值  5,400-1,112=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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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