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澤翔即林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瑞琴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0,072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