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3年度,95號
TLEV,113,六簡,95,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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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朱淑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秋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經查,本件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邱和
」已死亡,又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二、原告應對「邱和南」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遺產管理人為
本件被告。故原告應於本裁定期限內陳報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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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