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3年度,342號
TLEV,113,六簡,342,20250819,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雅翎

指定送達代
收人 林嘉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炎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