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4年度清字第31號
移 送 機 關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被 付懲戒 人 張念宗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壹、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即被付懲戒人張念宗因有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 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前服務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下稱瑞芳 分局)期間,與警員許景揚、陳正修2人,為聲請搜索票,明 知民眾楊依茹、李政勳等人,未提供現場及毒品,吸食器等 照片,被付懲戒人竟共同基於偽造署押及公文書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擅自以楊依茹、李政勳等人之名義,偽造其等署 名及指印,製作檢舉筆錄及指認表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楊 依茹、李政勳等人及瑞芳分局對於審查派出所員警提出搜索 票聲請之正確性,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349號、113年度偵字第1568號 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13年 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l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東。嗣於民國l1 4年1月20日判決確定。
二、相關規定
㈠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略以,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 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㈡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l08年4月26日警署人字第Z0000 00000號函修正「警察機關(構)、學校辦理移付懲戒案件」 適用原則(二):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 為,經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構成免職情事
。
㈢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第24點、(二)略以…未經核定 停職者,經判決有罪確定,除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 1項第2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應擬議免職外,其餘人員應 詳審其行政責任(懲處或移付懲戒),陳報權責機關核辦。三、被付懲戒人犯偽造文書罪經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符 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及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構)、 學校辦理移付懲戒案件」適用原則之要件,爰依公務員懲戒 法第2條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請貴院審理。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基隆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349號、113年度偵字第1 568號起訴書。
㈡基隆地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㈢基隆地院114年4月24日基院雅刑樸113訴99字第06195號函。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我最後一件是107年6月19日,是否超過公務員懲戒法第20 條第2項規定的懲戒權行使期間,請斟酌。
參、本院依職權調取下列資料:
㈠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
㈡基隆地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電子卷證。 肆、本院之認定:
一、被付懲戒人為警員,其在派出所任職期間,具有協助偵查犯 罪、執行搜索、扣押及逮捕等法定職務權限,屬依法令服務 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
二、被付懲戒人於106年至107年間,擔任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 員警(現任職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 其自106年2月17日起至107年6月19日止,與警員許景揚、陳 正修2人,為求查緝毒品、槍枝之工作績效,單獨或共同基 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使 用偽造之證據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或犯意聯絡(刑事判 決附表《下同》二編號㈦為單獨犯意、編號㈠至㈣、㈥、㈧、㈨具犯 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上開編號「時間、地點」欄所示之 時間、地點,使用派出所的電腦設備,冒用附表二上開編號 「檢舉人」欄所示楊依茹、李政勳等人之名義擔任檢舉人, 接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附表三編號㈠至㈣、㈥至㈨所示之調查筆 錄,並在筆錄上偽造「檢舉人」簽名、指印,在附表三所示 具私文書性質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偽造「檢舉人」 簽名及指印,表彰「檢舉人」具名檢舉並指認犯罪嫌疑人之 證明,及偽造「檢舉人」簽名、指印,製作如附表三上開編
號㈠至㈣、㈥至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不實證據及偵查報告, 再將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瑞芳分局搜索票聲請書, 製成不實內容之聲請卷宗,持向不知情之瑞芳分局承辦偵查 佐行使,由承辦偵查佐編列文號及用印,再於附表二上開編 號「聲請日期」欄所載之時間,持搜索票聲請書及相關不實 卷宗,至基隆地檢署向不知情值班之檢察官行使以聲請搜索 票,若審核通過後,再持向不知情之基隆地院值班法官聲請 核發搜索票,足生損害於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檢舉人、嫌疑 人及司法文書之正確及公正性。嗣經基隆地檢署接獲檢舉, 將附表三所示之指紋及捺印送鑑定,而查悉上情。三、上揭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刑事案件審 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楊依茹、李政勳等人在刑 事案件證述在卷,足證被付懲戒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開刑事案件嗣經基隆地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l0月,緩刑3年(其餘部分從略),嗣於l14 年1月20日確定。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已綜合刑案卷內全部 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 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明所憑之證據 及認定之理由,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刑罰法律之違失行 為,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按移送機關移送之多數違失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 一個懲戒處分,爰將被付懲戒人之多數違失行為予以整體評 價作成一個懲戒處分。又,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 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 前之第5條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6條,然第6條僅酌為 文字之調整,並將「誠實」修正為「誠信」,實質內涵並無 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同法第6 條規定。
五、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修正後公 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 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 違法執行職務行為。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影響公務員誠 信形象,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信賴,損害公 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職司司法偵查工作,竟擅自以楊依茹、 李政勳等人之名義,偽造其等署名及指印,製作檢舉筆錄及 指認表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檢舉人楊依茹、 李政勳等人、嫌疑人及司法文書之正確及公正性,所為已使 人民對公權力之信任生不良之影響;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承 犯行,自我反省,於114年5月6日向基隆地檢署繳納應支付
公庫之20萬元(見本院卷第196頁),暨參酌其公務人員履 歷資料(見本院卷第57-174頁),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 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應對被付懲戒人為降2級改 敘,併罰款10萬元之懲戒處分
六、惟,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時 該條文未修正)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 之懲戒」第2項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 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第3項規定:「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 行為終結之日…」並於第56條第3款規定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 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免議之判決。是以,現行公務員懲 戒法,關於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係依不同之懲戒種類,分別 予以規定,其中關於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 或申誡部分,若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移送懲 戒法院之日止,已逾5年者,即應對被付懲戒人為免議之判 決。查,依附表二編號㈨所示,被付懲戒人最後行為時間在1 07年6月19日,則自107年6月20日起即應起算懲戒處分之行 使期間,而本件係於114年7月9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 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經依上述日期予以計算,本件移 送本院日期距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終了之日,已逾5年 期間,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既認應對被付懲戒人為 降2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之懲戒處分,則本件應依現行公 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3項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對被付 懲戒人為免議之諭知。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6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刑事判決附表
附表一: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參與被告 宣告刑 ㈠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㈠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㈠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㈡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㈡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㈡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㈢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㈢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㈢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㈣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㈣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㈣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㈤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㈤所示 許景揚 許景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㈤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㈥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㈥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陳正修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正修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㈥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㈦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㈦所示 張念宗 張念宗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㈦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㈧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㈧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陳正修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正修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編號㈧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㈨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㈨所示 張念宗 許景揚 張念宗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許景揚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㈩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㈩所示 陳正修 陳正修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㈩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所示 陳正修 陳正修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編號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附表二:
編號 參與 被告 時間 地點 檢舉人 嫌疑人 文書及署押 聲請日期 基隆地檢署案號/本院案號 備 註 ㈠ 張念宗 許景揚 106年2月17日 四腳亭派出所 楊依茹 王韋廸 陳惠鈴 附表三編號㈠所示 106年 2月24日 106年度警聲搜字第88號/ 106年度聲搜字第86號 ①王韋廸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465號判處有罪確定 ②陳惠鈴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852號判處有罪確定 ㈡ 張念宗 許景揚 106年3月20日 四腳亭派出所 楊依茹 廖志清 附表三編號㈡所示 106年 3月27日 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28號/106年度聲搜字第126號 廖志清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基隆地檢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㈢ 張念宗 許景揚 106年4月2日 四腳亭派出所 楊依茹 葉震偉 附表三編號㈢所示 106年 4月6日 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44號/106年度聲搜字第138號 葉震偉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011號判處有罪確定 ㈣ 張念宗 許景揚 106年4月25日 瑞芳派出所 楊依茹 康皓鈞 附表三編號㈣所示 106年 5月3日 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71號/106年度聲搜字第164號 康皓鈞所犯非法持有槍枝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8號判處有罪確定 ㈤ 許景揚 106年11月27日 瑞芳派出所 李政勳 林宗興 附表三編號㈤所示 106年 11月30日 106年度警聲搜字第502號/無 駁回聲請 ㈥ 張念宗 許景揚 陳正修 107年1月19日 瑞芳派出所 李政勳 林宗興 附表三編號㈥所示 107年 1月25日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25號/ 107年度聲搜字第24號 林宗興所犯非法持有槍枝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5號判處有罪確定 ㈦ 張念宗 107年4月10日 瑞芳派出所 李政勳 羅聲揚 附表三編號㈦所示 107年 4月16日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126號/107年度聲搜字第126號 未遇羅聲揚,未執行搜索 ㈧ 張念宗 許景揚 陳正修 107年4月25日 瑞芳派出所 李政勳 李瑋琳 附表三編號㈧所示 107年 5月2日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161號/107年度聲搜字第160號 李瑋琳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305號判處有罪確定 ㈨ 張念宗 許景揚 107年6月19日 瑞芳派出所 李政勳 呂元長 附表三編號㈨所示 107年 6月25日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255號/107年度聲搜字第254號 未查扣呂元長之犯罪物品 ㈩ 陳正修 107年7月10日 瑞芳派出所 劉慶祥 蘇逸峯 附表三編號㈩所示 107年 7月18日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319號/無 駁回聲請 陳正修 107年8月10日 瑞芳派出所 張堃印 蘇逸峯 附表三編號所示 107年 8月13日 107年度警聲搜字第369號/無 駁回聲請 附表三:
編號 文書名稱 (一式三份) 偽造署押之欄位/位置 偽造署押之種類、數量 備註 ㈠ ㈠之1 106年2月17日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楊依茹」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42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㈠之2 106年2月17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2枚、「A1」指印2枚 ㈠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2枚、「A1」指印2枚 ㈠之4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楊依茹」署名1枚、「楊依茹」指印1枚 ㈡ ㈡之1 106年3月2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偽造署押共30枚(一式三份) ㈡之2 106年3月2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㈡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㈡之4 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㈡之5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楊依茹」署名1枚、「楊依茹」指印1枚 ㈢ ㈢之1 106年4月2日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楊依茹」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6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㈢之2 106年4月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㈢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㈢之4 新北市○○區○○○○路00○0號○樓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㈢之5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楊依茹」署名1枚、「楊依茹」指印1枚 ㈣ ㈣之1 106年4月25日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楊依茹」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6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㈣之2 106年4月2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㈣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㈣之4 基隆市○○區○○街000號0棟○樓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㈣之5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楊依茹」署名1枚、「楊依茹」指印1枚 ㈤ ㈤之1 106年11月27日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李政勳」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6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㈤之2 106年11月27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㈤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㈤之4 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樓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㈤之5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李政勳」署名1枚、「李政勳」指印1枚 ㈥ ㈥之1 107年1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李政勳」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0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㈥之2 107年1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㈥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㈥之4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李政勳」署名1枚、「李政勳」指印1枚 ㈦ ㈦之1 107年4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李政勳」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6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㈦之2 107年4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㈦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㈦之4 新北市○○區○○街000○0號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㈦之5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李政勳」署名1枚、「李政勳」指印1枚 ㈧ ㈧之1 107年4月2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偽造署押共30枚(一式三份) ㈧之2 107年4月2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被指認人相片下方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㈧之3 新北市○○區○○路00號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㈧之4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李政勳」署名1枚、「李政勳」指印1枚 ㈨ ㈨之1 107年6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李政勳」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6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㈨之2 107年6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㈨之3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 相片影像旁空白處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㈨之4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樓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㈨之5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李政勳」署名1枚、「李政勳」指印1枚 ㈩ ㈩之1 107年7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劉慶祥」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30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㈩之2 107年7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㈩之3 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A1」署名1枚、「A1」指印1枚 ㈩之4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證人簽名欄 偽造「劉慶祥」署名1枚、「劉慶祥」指印1枚 之1 107年8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 筆錄第2、3頁之騎縫處 偽造「張堃印」指印2枚 偽造署押共24枚(一式三份) 受詢問人欄 偽造「張堃印」署名1枚、「張堃印」指印1枚 之2 107年8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人欄 偽造「張堃印」署名1枚、「張堃印」指印1枚 之3 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場位置圖 現場位置指認人欄 偽造「張堃印」署名1枚、「張堃印」指印1枚 附表四: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卷證出處) ㈠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㈠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調詢筆錄(110他746卷二第181至203頁)、偵訊筆錄(110他746卷二第419至435頁、112偵10349第179至181頁)、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75至95頁)、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6頁、第184至185頁)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調詢筆錄(110他746卷二第439至463頁)、偵訊筆錄(110他746卷二第501至508頁)、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75至95頁)、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6頁、第184至185頁) 證人楊依茹之證述: 調詢筆錄(110他746卷二第55至69頁)、偵訊筆錄(110他746卷二第163至169頁) 106年2月17日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聲搜86第7至8頁,本院卷二第3至5頁) 106年2月17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聲搜86第9至10頁,本院卷二第6至7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6聲搜86第11至12頁,本院卷二第8至9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6聲搜86彌封袋,本院卷二第10頁) 110年11月5日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調科貳字第11023208780號鑑定書暨所附指紋資料(113偵1568第9至39頁) 113年3月6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1136024687號鑑定書暨所附之指紋資料(112偵10349第195至206頁) 許景揚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110他746卷二第487至495及589頁) 基隆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88號卷宗、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86號卷宗 ㈡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㈡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證人楊依茹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㈠ 106年3月2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聲搜126第5至6頁,本院卷二第12至14頁) 106年3月2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聲搜126第7頁,本院卷二第15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6聲搜126第8頁,本院卷二第16頁) 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場位置圖(106聲搜126第10頁,本院卷二第17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6聲搜126彌封袋,本院卷二第18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28號卷宗、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26號卷宗 ㈢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㈢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證人楊依茹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㈠ 106年4月2日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聲搜138第5至6頁,本院卷二第20至21頁) 106年4月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聲搜138第7頁,本院卷二第22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6聲搜138第8頁,本院卷二第23頁) 新北市○○區○○○○路00○0號○樓現場位置圖(106聲搜138第16頁,本院卷二第24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6聲搜138彌封袋,本院卷二第25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44號卷宗、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38號 ㈣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㈣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證人楊依茹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㈠ 106年4月25日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聲搜164第6至7頁,本院卷二第27至28頁) 106年4月2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聲搜164第8頁,本院卷二第29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6聲搜164第9頁,本院卷二第30頁) 基隆市○○區○○街000號0棟○樓現場位置圖(106聲搜164第11頁,本院卷二第31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6聲搜164彌封袋,本院卷二第32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71號卷宗、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64號卷宗 ㈤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㈤所示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證人李政勳之證述: 調詢筆錄(110偵10349第27至32頁)、偵訊筆錄(110偵10349第157至165頁) 106年11月27日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警聲搜502第5至6頁,本院卷二第34至35頁) 106年11月27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6年11月27日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警聲搜502第7頁,本院卷二第36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6年11月27日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警聲搜502第8頁,本院卷二第37頁) 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樓現場位置圖106年11月27日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警聲搜502第9頁,本院卷二第38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6年11月27日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6警聲搜502彌封袋,本院卷二第39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502號卷宗 ㈥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㈥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陳正修之供述及自白: 調詢筆錄(110他746卷二第513至531頁)、偵訊筆錄(110他746卷二第593至598頁)、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75至95頁)、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13至116頁、第184至185頁) 證人李政勳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㈤ 107年1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7聲搜24第11至13頁,本院卷二第41至42頁) 107年1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聲搜24第15頁,本院卷二第43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7聲搜24第17頁,本院卷二第44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7聲搜24彌封袋,本院卷二第45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25號卷宗、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宗 ㈦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㈦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證人李政勳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㈤ 107年4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7聲搜126第9至11頁,本院卷二第47至48頁) 107年4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聲搜126第13頁,本院卷二第49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7聲搜126第15頁,本院卷二第50頁) 新北市○○區○○街000○0號現場位置圖(107聲搜126第17頁,本院卷二第51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7聲搜126彌封袋,本院卷二第52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126號卷宗、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26號卷宗 ㈧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㈧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陳正修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㈥ 證人李政勳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㈤ 107年4月2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7聲搜160第11至13頁,本院卷二第54至55頁) 107年4月2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聲搜160第17頁,本院卷二第56頁) 新北市○○區○○路00號現場位置圖(107聲搜160第33頁,本院卷二第57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7聲搜160彌封袋,本院卷二第58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161號卷宗、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160號卷宗 ㈨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㈨所示 被告張念宗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被告許景揚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㈠ 證人李政勳之證述: 同附表一編號㈤ 107年6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7聲搜254第11至13頁,本院卷二第60至61頁) 107年6月19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聲搜254第15頁,本院卷二第62頁) 被檢舉人之相片影像(107聲搜254第17頁,本院卷二第63頁)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樓現場位置圖(107聲搜254第19頁,本院卷二第64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7聲搜254彌封袋,本院卷二第65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255號卷宗、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254號卷宗 ㈩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㈩所示 被告陳正修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㈥ 107年7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7警聲搜319第7至8頁,本院卷二第67至68頁) 107年7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警聲搜319第9頁,本院卷二第69頁) 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場位置圖(107警聲搜319第16頁,本院卷二第70頁)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7警聲搜319彌封袋,本院卷二第71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319號卷宗 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所示 被告陳正修之供述及自白: 同附表一編號㈥ 證人張堃印之證述: 調詢筆錄(110他746卷二第3至8頁)、偵訊筆錄(110他746卷二第47至51頁) 107年8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調查筆錄(107警聲搜369第7至8頁,本院卷二第73至74頁) 107年8月10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警聲搜369第9頁,本院卷二第75頁) 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場位置圖(107警聲搜369第16頁,本院卷二第76頁)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同附表一編號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369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