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13年度,3號
TPPP,113,澄,3,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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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3年度澄字第3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 菊
代 理 人 黃瑞旭
梅安華
被 付懲戒 人 傅政榮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前
處長(現職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
參謀次長室人才培育處處長




魏木樹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前
        簡任編纂(現職國防部資源規劃
        司科技企劃處處長)




薛勝吉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前
        一般參謀官(現職國防部資源規
        劃司科技企劃處副處長)




上三人共同
辯 護 人 劉師婷律師
李律廷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董中興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人事勤務處處長(現職國防部
資源規劃司副司長)





辯 護 人 絲漢德律師
朱克云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方宗泰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人事勤務處處長




辯 護 人 郭佩佩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陳威浩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人事勤務處前人事參謀官(現職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卷管理組組長)
0000000000000000



辯 護 人 黃碧芬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木樹降壹級改敘。
薛勝吉降貳級改敘。
方宗泰降壹級改敘。
陳威浩降貳級改敘。
傅政榮免議。
董中興免議。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傅政榮魏木樹薛勝吉董中興方宗泰、陳 威浩等人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敘述如下: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國防部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規 定,逕於所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 定作業規定(下稱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訂定適用退撫舊 制人員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上死亡者,其遺族申請 一次撫慰金(遺屬一次金)之溢發規定違失,經審計部查核 發現後,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函請該部處理,國防部雖於10 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自107年7月1日改正。惟傅政榮、魏 木樹及薛勝吉並未依國防部核定作法發布部令,亦對審定單 位要求協助置之不理;董中興方宗泰及陳威浩亦未催辦,



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逕自作成決定,仍依審計部函106年1 月25日所指違法方式,要求三軍司令部辦理遺族撫慰金(遺 屬一次金)審定作業,造成溢發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 43億餘元,以上各員明知前述作法確屬違法,卻未依法改正 ,造成國庫鉅額財損,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㈡86年1月1日制定施行服役條例(下稱修正前服役條例)第36 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 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 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下:A.支領 退休俸、贍養金未滿1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B.支領退休 俸、贍養金1年以上未滿3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 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C.支 領退休俸、贍養金3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 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 亦同。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服役條例(下稱修正後服役條 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有關軍官士官領受退休俸、 贍養金3年以上死亡,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6個基數之遺屬一 次金之規定,與修正前服役條例規定內容並未變更。是以服 役條例於107年7月修正施行前後,對於軍官、士官於領受退 休俸或贍養金逾3年後死亡者,其遺屬一次金之支給規定均 相同,僅為法條之條號變更(修正施行前條號為第36條,修 正施行後為第37條),及名詞修正(遺族改為遺屬,遺族一 次撫慰金改為遺屬一次金)。
㈢依國防部處務規程規定,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下稱資規司) 掌理國軍撫卹、保險、留守業務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再依國 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人事參謀次長室(下稱人次室)掌 理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有關 退除役官兵所涉給付之審定,編制屬國防部人員,由國防部 審定,編制屬各軍種人員,由各軍司令部審定;另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102年11月1日制定施行後,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正式成立退除給付處, 自103年1月起承接國防部移撥退除給付預算編列與國防部退 除給付審定案件之發放業務。審計部於105年9月依退輔會提 供核發退除給與資料檔分析,其中屬退撫舊制退伍之軍官、 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在領受期間死亡,於102年1月至10 5年8月由遺屬申請遺屬一次金者,計有5,280人。審計部於 就地查核期間(105年9至10月間)詢問退伍金餘額計算方式 ,國防部各人事權責單位稱係依國防部105年3月22日令修頒 之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第11點及第14點訂定退撫舊制人員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上死亡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 次金,其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半數時,按半數發給等規定, 計算退伍金餘額,核給遺屬一次金每人32,055元至2,933,49 0元,前開期間核發總金額(未扣除6個基數撫慰金)為47.8 2億餘元(此部分不在移送範圍),已違反修正前服役條例 第36條規定後,審計部以106年1月25日函要求國防部改善。 ㈣資規司為處理前述問題,先期進行多次研討後,由國防部軍 政副部長蒲上將與資規司司長分別於106年8月29日及9月8日 拜會審計部並達成共識,針對遺屬一次金發放計算疑義之處 理時間為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再於107年1月3日 由資規司主辦,國防部軍政副部長蒲上將擔任主席,召開「 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法規及執行作法」疑義第5次研討會議 (下稱資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董中興及陳威浩亦與會 出席。本次會議有關遺屬一次金計算方式,資規司已先期研 處如下:按修正前服役條例規定,針對支領退除給與3年以 上,申請遺屬一次金人員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 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月基數之撫慰金。本次會議討論中,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下稱法律司)亦提出遺屬一次金應依修 正前服役條例規定,發給退伍金餘額及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 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以符法令規定;人次室則表示,該 室配合國防部政策指導按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之時間,依服 役條例之規定辦理;惟請資規司以正式文令通告相關單位, 俾利執行後續審定作業。資規司則表示有關疑義已主動與審 計部溝通說明,惟涉及法令已明確規範部分,仍應依法辦理 等情後,由主席作成結論裁示略以:請承辦單位(資規司) 盡速將會議紀錄簽請部長核定後,令頒全軍各人事權責單位 ,據以辦理國軍退除業務後續各項作業;另請將本次會議結 論函知審計部
㈤107年1月11日資規司由薛勝吉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 以上,……遺族撫慰金計算方式」部分,辦理簽呈如下:「建 議依現行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針對……遺族,申請……遺族 撫慰金時,發給退伍金餘額,及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 之撫慰金,並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並於同簽擬辦摘 略如下:「奉核後,會議紀錄令發各與會單位;另須變更目 前作法部分,依說明通令各單位照辦」及「將本部研處作為 函復審計部」等內容後,循序由魏木樹傅政榮核稿,再經 資規司副司長及司長、國防部常務次長、國防部部長簽核 ,由國防部部長核定後,薛勝吉依據前揭核定簽文,擬定國 防部107年2月23日函稿,再經魏木樹傅政榮核稿後,由資 規司代司長判發函復審計部,並副知人次室照辦,並未依資



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主席裁示,及107年1月11日簽呈擬辦 內容,令頒全軍各人事權責單位。人次室收到國防部107年2 月23日函副本後,陳威浩認為無法以此函文當作依據,爰於 107年3月15日由董中興擔任主席,邀集資規司(由薛勝吉魏木樹代表出席)等單位,召開「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法規 及執行作法」疑義後續執行規劃研討會(下稱人次室107年3 月15日研討會)。人次室於當日會議提出問題摘略如下:「 遺族申請遺族撫慰金時,領俸人如於107年6月30日前亡故, 自107年7月1日後始辦理申請,是否仍依原方式發給,應請 法律司及資規司說明。」及「針對107年6月30日前亡故,並 已提出申請在案且尚未核發者,是否仍依原方式發給,亦請 法律司說明。」後,資規司表示意見摘略如下:「遺族撫慰 金計算方式,因涉及法律層面之問題,宜由法律司說明。」 及「有關以部令方式令發各執行單位據以憑辦一節,請人次 室將當日討論之相關建議,並述明理由函送該司,俾利辦理 後續事宜。」法律司表示意見略以:「依國防部回復審計部 之說明,針對……遺族申請一次撫慰金部分,請依86年1月1日 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即修正前服役條例)辦理。」後,由 當日會議主席董中興裁示略以:請人次室彙整……建議事項, 正式函文資規司提出建議……資規司收到人次室函文後,再依 當日會議共識,正式發布部令,俾各單位據以憑辦等情。 ㈥人次室107年3月15日研討會後,陳威浩檢附前開會議紀錄, 並敘明「有關退除給付發放調整,建議應以正式命令發布, 俾利各單位據以執行」等內容,以人次室107年3月31日函請 資規司發布正式命令。案經薛勝吉於107年4月16日以本案因 涉及現、退役人員權利事項為由,擬進行研討並簽奉權責長 官核定後,再行令發相關作法等內容,循序由魏木樹核稿, 即由傅政榮決行核定存查,並未函復人次室。因資規司遲未 函復人次室107年3月31日函,或依人次室107年3月15日研討 會主席裁示發布部令,該室曾於107年4月17日再次函催資規 司發布啟動命令,惟薛勝吉於107年4月18日以已提供相關建 議,並將配合辦理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修正等為由,再將 公文簽辦存查,亦循序由魏木樹核稿後,再由傅政榮核准, 亦未回函人次室。嗣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並未依人次室 107年3月15日研討會會議結論及該室107年3月31日及4月17 日函要求發布部令,惟陳威浩、方宗泰董中興亦未再續加 催辦。再因人次室配合修正後服役條例於107年7月1日修正 施行,以國防部107年7月2日令,修正頒布退除給與審定作 業規定,刪除有關85年12月31日日以前退伍除役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逾3年以上者,遺屬申請一次金,其餘額低於退伍



金半數,按半數發給之內容,並於同日生效。惟因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未函發部令之重大違失,導致國防部各人事 權責單位僅能依自我認知以107年6月30日前亡故者維持原核 發(退伍金半數)規定、107年7月1日後亡故者改為核給6個 基數,造成爭議,直至支給機關退輔會反映三軍司令部作法 不一致之事,由陳威浩請示方宗泰董中興後,在無任何法 令依據下,即要求三軍司令部在資規司尚未發布正式部令前 ,以領俸人員於107年6月30日前「死亡」者,其遺屬一次金 申請案件,按107年7月2日修正前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 屬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伍除役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 上者,遺屬申請一次金仍按退伍金半數發給之違法指示。嗣 審計部110年3月辦理退輔會109年度決算及財務收支抽查, 並追蹤覆核退除役官兵遺屬一次金發給情形,發現國防部仍 未依修正後服役條例規定及107年7月2日修正後退除給與審 定作業規定辦理,持續違反修正後服役條例規定發給遺屬一 次金,經該部統計107年7月1日至110年3月底止,發給遺屬 一次金中,屬領受退休俸、贍養金3年以上亡故者494人,領 受退休俸、贍養金期間約11至59年,已無退伍金餘額,國防 部各人事權責單位仍發給退伍金半數(發給金額介於41,775 元至1,675,060元間),上開期間計溢發3.33億餘元,經審 計部110年6月16日函,再要求國防部查處後,人次室遲於同 年6月30日再函資規司針對本案釋復,該司始以110年7月26 日函復:相關事項依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辦理,後由人次 室簽辦國防部110年7月30日令發各人事權責單位依修正前服 役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修正後服役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辦理略以:「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3年以 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 6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並自文到之日起依 上開規定辦理。再據審計部提供之資料,國防部於110年4月 1日至110年7月30日亦有違法溢發已故軍士官32人之遺屬一 次金計0.1億餘元,爰國防部自107年7月至110年7月違法溢 發遺屬一次金合計共3.43億餘元,造成國庫重大財損,違失 明確,茲將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陳威浩、方宗泰及董 中興等6人各項違失事實與證據詳述下:
1.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於106年2月間辦理審計部查核通知 函文時,已知悉國防部違反修正前服役條例規定,溢發遺屬 一次金,且經過近一年的研議處理,並簽經該部部長核准後 ,於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將自107年7月1日起依修正前 服役條例規定,辦理遺屬一次金之發給事宜。惟其等3人未 依長官裁示及核定內容,發布國防部令,作為更改作法依據



,且漠視未澄清、導正人次室所提改變發給作法之申請案件 受理時點問題,復將該室2次函請簽發國防部令,以作為各 人事單位辦理依據一事,置之不理,致國防部持續錯誤溢發 遺屬一次金,核有嚴重違失。
2.薛勝吉自103年8月1日至108年3月15日擔任資規司人力資源 處(下稱資規司人資處)一般參謀官經管服役條例法令規章 業務;魏木樹自92年11月1日至109年7月14日任職資規司稽 核、編纂,亦經管服役條例法令規章業務;傅政榮自104年8 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擔任資規司人資處處長服役條例法 令規章之業務主管。審計部於105年9月至10月間派員至國防 部及各軍司令(指揮)部審查「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 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業務辦理情形」,針對國防部辦理退 除給與政策之解釋及執行作業提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 3年以上,改支一次退伍金或遺族撫慰金計算」等項問題, 以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要求國防部改進,先由薛勝吉於10 6年2月間簽稱因涉及資規司、人次室等單位業務權責,請人 次室提供說明資料後,再另案回復審計部等情,循序由魏木 樹核稿及傅政榮決行先將該函暫存。資規司為處理前述問題 ,於106年4月26日、6月2日及6月22日進行多次研討後,由 國防部軍政副部長蒲上將拜會審計部並達成共識,有關遺屬 一次金發放計算疑義之處理時間為106年12月1日至107年1月 31日後,107年1月3日由資規司主辦,軍政副部長蒲上將擔 任主席,召開資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資規司研議資料建 議依修正前服役條例規定,針對支領退除給與3年以上,申 請遺屬一次金人員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 之現役人員6個月基數之撫慰金,且會中法律司亦表示相同 意見。人次室則表示配合國防部政策,以遺族申請一次金之 時間,依修正前服役條例規定辦理,惟請資規司以正式文令 通告相關單位,俾利執行後續審定作業。經當日主席裁示: 資規司將會議紀錄簽請國防部部長核定後,令頒全軍各人事 權責單位,據以辦理國軍退除業務後續作業,並將會議結論 函知審計部
3.查107年1月11日薛勝吉依資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決議,就 遺屬一次金結論部分,辦理簽呈略以:「建議依現行服役條 例 ……第36條規定,針對……遺族,申請……遺族撫慰金時,發 給退伍金餘額,及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並 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並於同簽擬辦摘略如下:「奉 核後,會議紀錄令發各與會單位;另須變更目前作法部分, 依說明通令各單位照辦」及「將本部研處作為函復審計部」 等內容後,循序由魏木樹傅政榮核稿,再經資規司副司長



及司長、國防部常務次長、國防部部長簽核,經國防部部 長核定。薛勝吉再依前揭內容擬定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稿 ,經魏木樹傅政榮核稿後,由資規司代司長判發函復審計 部,僅副知國防部主計局、法律司及人次室照辦,並未依資 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主席指示及107年1月11日上簽國防部 部長核定擬辦方式,令頒全軍各人事權責單位,據以辦理, 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已有明顯怠失。
4.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監察院詢問時雖均辯稱國防部10 7年2月23日函為國防部的正式命令。惟查審計部110年6月16 日 再次函告國防部,該部未依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復內 容辦理發給遺屬一次金,107年7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間計 溢發494人、3.3億餘元之違失。嗣由人次室以110年6月30日 函敘明該室曾於107年3月31日、4月17日請資規司發布正式 命令,俟正式命令發布後,該室配合辦理相關作業,惟未見 復等情。其後資規司110年7月26日函復人次室稱,前已以國 防部107年2月23日函副知該室照辦後,人次室所簽辦之國防 部110年7月30日令,要求國防部三軍司令部依修正前後服役 條例,辦理遺屬一次金發給函,除體例異於國防部107年2月 23日函,且人次室110年7月30日令簽辦函文之正本收文對象 為國防部三軍司令部,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僅以副本函發 (要求國防部主計局、法律司及人次室照辦),顯未依資規 司107年1月3日會議主席裁示及107年1月11日簽呈部長核 定:令頒全軍各人事權責單位之內容辦理,薛勝吉魏木樹傅政榮辯稱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為國防部的正式命令,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5.次查人次室收到資規司簽辦之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副本後 ,陳威浩認為無法以此函文當作依據,爰於107年3月15日由 董中興擔任主席,邀集資規司等單位,召開人次室107年3月 15日研討會,資規司係由薛勝吉魏木樹出席。當日人次室 已指出:「遺族申請遺族撫慰金時,領俸人如於107年6月30 日前亡故,自107年7月1日後始辦理申請,是否仍依原方式 發給」及「針對107年6月30日前亡故,並已提出申請在案且 尚未核發者,是否仍依原方式發給」等問題,請法律司及資 規司說明。經資規司表示,有關遺屬一次金計算方式,宜由 法律司說明;另有關以部令方式令發各執行單位一事,請人 次室述明理由,函送該司憑以辦理等情。法律司嗣說明略以 :依國防部回復審計部之說明……遺族申請一次撫慰金部分, 請依86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即修正前服役條例) 辦理等情。董中興會後裁示略以:請資規司收到人次室函文 後……正式發布部令,俾各單位據以憑辦。嗣人次室107年3月



15日研討會後,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以人次室107年3月31日 函,請資規司發布正式命令。案經薛勝吉於107年4月16日以 本案因涉及現、退役人員權利事項為由,擬進行研討並簽奉 權責長官核定後,再行令發相關作法等內容,循序由魏木樹 核稿,即由傅政榮核定後存查,並未函復人次室或發布部令 ,後續亦未見薛勝吉就前述簽辦內容之相關作為。因資規司 遲未函復人次室107年3月31日函或發布部令,該室曾於107 年4月17日再次函催該司發布啟動命令,並稱該室將配合修 正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惟薛勝吉於107年4月18日以已提 供相關建議,並將配合辦理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等情為由 ,簽辦公文存查,循序由魏木樹核稿後,再由傅政榮核定, 亦未回函人次室。詢經薛勝吉辯稱:「既然107年1月3日的 會議大家都知道結論,也有發了107年2月23日的函,我確實 沒有回文,但我要回文的話也是發跟107年2月23日函文相同 的內容」云云,核與薛勝吉於107年4月16日簽稱:「進行研 討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再行令發相關作法」內容不符, 顯因其後續無相關作為之諉詞。
6.有關魏木樹傅政榮未督促薛勝吉,續辦人次室要求發布部 令之事一節,魏木樹辯稱:「我核稿的時候是同意薛中校的 簽辦,在沒有正式部令發布前就該按照107年2月23日的函來 執行。……部令就是部令,既然當時已經有副本給人次室照辦 了,中間開過會我們也表達意見了,那不就是強迫資規司來 背書嗎?既然法律已經在107年7月1日生效,那當然要一致 遵行。……我們跟人次室是平行單位,他們不該自行解釋,薛 中校當時這樣跟我簽辦的時候,也許有點瑕疵,我們可以更 精進。」云云,另傅政榮則辯稱:「承辦人簽的意思是若10 7年7月1日如果沒過,我們才會另外通知人次室,我們知道 執行單位一定有他們的堅持要照顧爭取權益的袍澤遺族,我 相信執行單位也是要有白紙黑字要更明確的指示,但是我們 已經在107年2月23日函報給審計部了,我就算要函給人次室 也不可能變動107年2月23日的函文。」云云,及「其實那個 時候最沒有共識就是服役條例第39條,第39條是針對已退的 人,第35條是針對本身已退的袍澤,第36條是指已亡故的遺 族……後來透過法律單位的說明,我逐步瞭解也認為第39條是 沒有爭議的,即便要照顧袍澤遺族,但按照第39條文字是不 能發放的。」等語,惟依國防部處務規程,資規司掌理國軍 撫卹、保險、留守業務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對於業務單位( 人次室)執行國軍撫卹業務之疑義,自負有釋疑之責,且其 等既同意薛勝吉函文簽辦內容,自亦應督促辦理。退一步言 ,倘魏木樹傅政榮2人認為要函復人次室亦不可能變動國



防部107年2月23日函文內容,亦均負有糾正薛勝吉簽辦公文 之內容,要求其函復人次室依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辦理。 因此,其等2人所辯亦不足採,致使人次室於107年7月1日後 ,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繼續審定並指示國防部各軍司令部 人事單位,溢發依退撫舊制退伍除役官兵遺屬一次金(詳後 述),造成國庫鉅額損失,違失明確。
㈦資規司為因應審計部通知國防部違反修正前服役條例規定核 發遺屬一次金,召開資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時已決議依修 正前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針對符合退撫舊制之退伍領俸人 員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時,發給退伍金餘額,及同等級現 役人員6個基數之撫慰金,並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且以國 防部107年2月23日函復審計部,同時副知人次室照辦。陳威 浩自認無法以上開函文當作依據,辦理遺屬一次金申請案件 ,雖由董中興主持召開人次室107年3月15日研討會中裁示, 請資規司依會議共識正式發布部令。人次室嗣檢附上開會議 紀錄函請資規司配合辦理,以作為執行依據未果,僅再於同 年4月17日函催亦未獲査復,即未進行催辦。嗣人次室配合 修正後服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國防部107年7 月2日令,修正頒布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已刪除有關符 合退撫舊制退伍除役之軍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 上者死亡,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案件,其餘額低於應領退伍 金半數時,按半數發給之內容,並於同日生效。其後退輔會 雖反映三軍司令部作法不一致,陳威浩請示方宗泰董中興 同意後,竟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要求三軍司令部仍就107 年6月30日以前亡故軍士官遺屬一次金案件,維持審計部106 年1月25日函已指出之違法方式核發持續3年餘,違法溢發金 額達3.43億餘元,造成國庫鉅額財務損失,核有重大違失。 1.陳威浩自106年8月18日至110年5月15日擔任人次室人事勤務 處(下稱人次室人勤處)人事參謀官,負責國軍退除業務與 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業務,方宗泰自105年1月 1日迄今擔任人次室人勤處副處長,負責督導、轉呈該處辦 理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業務, 董中興自105年12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擔任人次室人勤處 處長,亦負責督導、轉呈該處辦理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 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業務。
2.依修正前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對於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3年以上者於領受期間死亡者,發給遺屬一次金, 係規定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另發給遺族6個基數之撫慰金) 。惟105年9月審計部依退輔會提供核發退除給與資料檔分析 ,其中屬退撫舊制退伍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在



領受期間死亡,於102年1月至105年8月間,由遺族申請遺屬 一次金(遺族一次撫慰金)者,計有5,280人。審計部於就 地查核期間(105年9至10月間)詢問退伍金餘額計算方式, 國防部各人事權責單位稱係依國防部105年3月22日令修頒之 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第11點及第14點訂定退撫舊制人員支 領退休俸、贍養金逾3年以上死亡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 金,其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半數時,按半數發給等規定,核 給遺屬一次金每人32,055元至2,933,490元,前開期間核發 總金額為47.82億餘元,明顯違反修正前服役條例第36條規 定,爰以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要求國防部改進。 3.有關前揭遺屬一次金發放疑義,詢據國防部查復監察院略述 如下:①退撫新制施行前(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伍除役 之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死亡者,其遺族 分依88年6月16日廢止前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 1條第1項及同日廢止前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8 條第1項規定及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如下:已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逾3年者,自第4年第1個月起,至死亡之當月份止 ,按每2個月扣減一個基數(不足2個月者不扣)之比率扣減 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2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 於應領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②退撫新制 實施後(86年1月1日以後),遺屬一次金之計發,依修正前 服役條例第36條第1項雖規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3年以上 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6 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惟同條例第39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退除者,其支領之退除給與及其他 各項補助,均按原規定支給。因此,針對85年12月31日以前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逾3年以上, 並於退撫新制施行後亡故者,按其原支領之退除給與及適用 之退除給與法令,計發遺族「退伍金餘額及2年眷補代金」 ,如有「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情形時, 仍照半數發給,方符合政府照顧遺族之精神,並有修正前服 役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情云云。③惟依修正前服役 條例第36條第1項內容,係規定遺屬一次金之支領金額計算 方式,容非屬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之該條例施行前已核 定之退除給與按原規定支給之情形。且依負責掌理國軍撫卹 、保險、留守業務政策及法令之傅政榮於詢問時亦稱:「…… 第39條是針對已退的人,第35條是針對本身已退的袍澤,第 36條是指已亡故的遺族,我雖然一開始也認為執行單位是在 幫袍澤爭福利,後來透過法律單位的說明,我逐步瞭解也認 為第39條是沒有爭議的,即便要照顧袍澤遺族,但按照第39



條文字是不能發放的」等語。因此,審計部106年1月25日函 所指國防部105年3月22日令修頒之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第 11點及第14點之訂定內容,明顯違反修正前服役條例第36條 規定,應予敘明。④107年1月3日由國防部軍政副部長蒲上將 擔任主席,召開資規司107年1月3日會議,已決議依修正前 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遺屬一次金之計算發放,嗣並由 資規司以國防部107年2月23日函,將前揭內容函復審計部, 同時副知國防部主計局、法律司及人次室照辦。其後陳威浩 認為無法以此函文當作依據,爰於107年3月15日由董中興擔 任主席,召開人次室107年3月15日研討會時,會中人次室指 出:「遺族申請遺族撫慰金時,領俸人如於107年6月30日前 亡故,自107年7月1日後始辦理申請,是否仍依原方式發給 」及「針對107年6月30日前亡故,並已提出申請在案且尚未 核發者,是否仍依原方式發給」等問題,由資規司請法律司 再說明,經法律司明確表示應依國防部回復審計部之說明…… 遺族申請一次撫慰金部分,請依修正前服役條例辦理(即10 7年7月1日起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董中興仍裁示要求資 規司正式發布部令,俾各單位據以憑辦。嗣人次室107年3月 31日及4月17日雖2次函請資規司發布部令未果,詎陳威浩未 再予函催,方宗泰董中興亦均未有督辦作為,核已有重大 怠失。⑤嗣人次室配合修正後服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正式施 行,以國防部107年7月2日令,修正頒布退除給與審定作業 規定,刪除有關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伍除役支領退休俸、贍 養金逾3年以上者,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其餘額低應領退 伍金半數,按半數發給內容,並同時於第14點載明:「軍官 、士官於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死亡,其遺族申請改支遺 屬一次金……應符合服役條例第37條……之規範」,並於同日生 效。⑥因陳威浩、方宗泰董中興未能積極催辦資規司於107 年7月1日前發布國防部令,國防部各人事權責單位依自身認 知作法辦理案件核定作業,部分人事權責單位認為86年1月1 日以前退伍,於107年7月1日以後亡故者,核發6個基數、10 7年7月1日以前亡故者,核發退伍金半數;另部分人事權責 單位則認為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有關遺屬一 次金與86年1月1日公布之條文無異,無論107年7月1日前或 後亡故均應核發6個基數後,始由支給機關(退輔會)反映 前述作法不一致之事。陳威浩請示方宗泰董中興後,即要 求三軍司令部在資規司尚未發布正式部令前,以領俸人員於 107年6月30日前「死亡」者,其遺屬一次金申請案件,倘在 107年7月1日以後尚未審定,仍按107年7月2日修正前退除給 與審定作業規定,屬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伍除役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逾3年以上者,遺屬申請一次金仍按退伍金半數發 給,陳威浩、方宗泰董中興等,在無任何法據下,指示國 防部各人事權責單位違法溢發遺屬一次金,時間長逾3年、 金額達3.43億餘元,違失明確。⑦詢據陳威浩及董中興雖分 別辯稱:「這筆錢從86年就已經這樣執行,107年7月1日後 亡故人員依新法規執行,我們部內在法規上的解釋都是朝有 利當事人的方向作解釋,當時若沒有定時間點,如果在審計 部當下來查時我們就用母法那自然不用開107年3月的研討會 ,就是因為我們要在107年7月1日後採用新制,我們才開這 個研討會用死亡時間點來切割」及「我們絕對是依法行政, 因為107年7月1日後死亡的,我們也沒有再發了,就算是86 年以前退的我們也不發,但若是107年7月1日前死亡的,他 的權益已經在那個時間點鎖定了,不管他的繼承人什麼時候 來申請,只要在法定請求權時效內,都應該要有同樣的權利 。」云云。⑧惟除前述105年3月22日修頒之退除給與審定作 業規定第14點有關依退撫舊制退伍人員之遺屬一次金計算方 式,已違反修正前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外,再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 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 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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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