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4年度,973號
JCCC,114,審裁,973,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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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73 號
聲 請 人 鄂妙慈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認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34 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之 18 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 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 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於 113 年 6 月 26 日完成送達,惟 聲請人遲至 114 年 7 月 2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經依法扣 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 6 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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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