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49 號
聲 請 人 張炎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7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於 113 年 7 月 2 日送達,而聲請 人遲於 114 年 7 月 24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 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