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4年度,895號
JCCC,114,審裁,895,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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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95 號
聲 請 人 楊博捷
訴訟代理人 蔡靜玫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滯納所得稅等稅款及罰鍰,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 行,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下稱執行分署)執行 聲請人所有之土地,聲請人不服而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異議決定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
(二)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係聲請人基於奉獻宗教之目的,無償提 供某宗教團體弟子修行及運作之宗教財產,另就該宗教弟 子敬呈聲請人之供養金,在稅捐上未與其他宗教之奉獻為 相同處理,係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憲法第 7 條規定,惟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04 號判決(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一),卻將聲明異議事項嚴格限制於程序事 項,完全排除執行名義是否違法之實體事項,過度侵害聲 請人宗教自由之核心領域。
(三)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 82 條、第 93 條、第 113 條與再準用之 同法第 63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點(下稱系爭注意事項)等規定,既 未就宗教財產稅捐之行政執行為差別待遇,又排除執行分 署應該合法公示送達之法定義務,而未通知聲請人於第 2 次拍賣期日到場,即剝奪聲請人之宗教財產,完全忽略送 達制度之正當行政執行程序之憲法要求。
(四)綜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注意事 項過度侵犯聲請人之宗教信仰自由,剝奪聲請人之宗教財 產,而牴觸憲法,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 條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



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 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 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 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 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 行之關鍵事 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 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 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系爭注意事 項係規定:「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 務人到場。此 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 …」是其屬規範機關內部運作之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從而,聲請人就系爭注意事 項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 注意事 項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屬裁判憲法審 查之審酌範圍,爰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併予 審究,先此敘明。
四、又查: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1、 作為執行名義之基礎處分本 身是否違法之爭議,係由受處分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以為救濟,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該 確定裁判僅得依再審程序予以廢棄改判,非屬行政執行程 序聲明異議之範圍,故對作為執行名義之課稅處分是否違 法之實體爭議,自非行政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所得審認判斷 之範圍;2、 聲請人於該行政執行事件之代理人於拍賣程 序中突經終止委任,復未將聲請人之送達地址一併告知, 聲請人亦未陳報其送達地址,復其戶籍資料註記其已於中 華民國 97 年 9 月 11 日遷出國外,是聲請人居住國外 之某特定住所,並非執行分署所能知悉,此情形即屬無法 通知,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之同法第 63 條:「 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 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規定,執行分署 進行第 2 次拍賣程序,核無違誤等為由,而認聲請人之 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其所有土地係宗教使用,



且於第 2 次拍賣期日未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聲請人到場 ,以及聲明異議得爭議之事項等關於法律制度之設計及法 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等事項,以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侵害聲請人之宗教自由而違憲 云云,均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 以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 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 ,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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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