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91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 告 楊勝雄
鄧定英
黃美芳
楊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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