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彰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被 告 顏鉦琅
顏千耀
顏瑋宸
顏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顏千耀、顏**就被繼承
人郭加樺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於民國113年1月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及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顏**應將被繼承人郭加樺所遺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本院卷第9頁)。嗣於114年4月18日具
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顏千耀、顏鉦琅、顏瑋宸、顏千惠就
被繼承人郭加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113年1月6日所為
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遺產分割協議於113年1月
2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顏
鉦琅應將被繼承人郭加樺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系爭不
動產,於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本院
卷第159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係基於同一
請求之基礎事實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均無不合
,自應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顏千耀於93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貸款,未依
約如期繳款,迄至113年11月15日止,尚積欠款項新臺幣(
下同)248,033元及利息未償(下稱系爭債務),原告於107
年間取得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1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900號強制執行被告顏千耀
薪資,因第三人異議而執行未果,調閱被告顏千耀最新年度
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被告顏千耀已陷
於無資力。而被告顏千耀之母即被繼承人郭加樺於113年1月
6日死亡後,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
告等人卻協議由被告顏鉦琅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113年1月
26日登記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系爭不動產。被告顏千
耀並未拋棄繼承,其本得共同繼承上開遺產,卻與其他被告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將系爭不
動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顏鉦琅,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述變
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顏千耀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於107年間取
得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後聲請強制執行未果,且被告顏千耀
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嗣被繼承人郭加樺於113年1月6日死
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遺產,被告顏千耀未聲明拋棄繼
承,卻與其他被告於113年1月23日協議分割遺產,並於同年
月26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移轉與被告顏鉦琅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10號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
索引、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調件明細表、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聲明異議狀、系爭債務計算表、遺
產稅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3-41、171-201頁),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查詢資料,並向本院家
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郭加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向彰化縣
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申請書;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調取被繼承人郭加樺遺產稅申報資料等在卷可佐(
本院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卷、本院卷第57-59、67-103、105-1
44頁),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均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
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
時權利即告消滅。查系爭不動產係於113年1月23日協議分割
,並於同年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顏鉦琅,已如前述。而原告係於113年9月5日、同年11
月18日申請系爭不動產之二類登記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4年7月14日函所附地籍謄本核發紀
錄清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7-275頁),是原告於113年11
月20日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本院卷第9頁收文
章),尚未逾法定除斥期間。
㈢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屬有償行為,
且未害及原告之債權。
⒈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稱之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詐害
行為發生於債權人之債權成立後,且使債務人因而陷於無資
力而言。其次,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係分別以無
償行為及有償行為作為規範之對象,二者撤銷之法定要件並
不相同。而上開所謂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
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繼承人間所
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其評價上究屬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
不能僅以單一繼承人是否放棄取得遺產為斷,仍應綜合斟酌
該繼承人放棄取得遺產之原因。蓋繼承人就遺產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係繼承人就遺產之權利互為協議後,再行分配遺產
之權利,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衡諸一般社會常情,繼
承人間分割遺產時,往往係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之貢獻(如有無扶養之事實、生前的照顧等)、
家族成員間的情感與恩情(如協議由仍在世之父母親一方取
得全數遺產,作為該仍在世父母親之照護或費用支出)、被
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如贈與之歸扣)、是
否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故遺產分割協議,苟未因此增
加債務人之不利益,即難認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應
無從爰引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
⒉經查,被告等人於113年1月23日為系爭分割協議時,將被繼
承人郭加樺所遺系爭不動產均分配與被告顏鉦琅,被告顏千
耀、顏瑋宸、顏千惠為被告顏鉦琅及被繼承人郭加樺之子女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對父親即被告顏鉦琅負有法定之扶
義義務。復查被告顏鉦琅為00年0月出生,被繼承人郭加樺
於113年1月死亡時,被告顏鉦琅已年滿70歲,其於112年間
名下僅有88年度及92年度出廠年代久遠之汽車,現值金額均
為0元,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表編號1-3
所示土地建物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7
、281-282頁;本院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卷),堪認被告等人
所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即將系爭不動產分割歸由被告顏鉦
琅繼承所有,衡情除符合社會上尊重被繼承人郭加樺遺願分
配遺產之常情,亦含有奉養父親、以供安心在此居住終老之
真意,屬子女履行對父親扶養照護義務之性質,並減少其餘
被告扶養費用之支出,亦係減少其餘被告所須負擔之債務,
難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係屬被告間之無
償行為。況原告既僅主張被告顏千耀積欠款項,然依系爭遺
產分割協議書,除被告顏鉦琅外,其餘被告均未分得系爭不
動產,如渠等所為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
原告債權,渠等殊無亦一併放棄繼承系爭不動產之理。是以
,縱被告顏鉦琅因遺產分割協議而取得系爭不動產,亦非當
然屬無償取得,不應認該遺產分割協議係被告顏千耀之無償
移轉行為。
㈣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財產雖為被繼承人郭加樺之遺產,
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4年2月7日函檢附之遺產稅
申報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5-114頁),然依系爭遺產分
割協議書於遺產標示僅臚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遺產,有
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3-77頁),則如
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遺產,顯非屬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
分割之範圍,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協議將如附表編號4
至9所示之遺產分歸由被告顏鉦琅一人單獨所有,是原告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要屬無據,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
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1
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及請求被告顏鉦琅應
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分
割繼承登記塗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持分、權利範圍、價值 1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61/10000 2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184 3 建物 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3樓) 全部 4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光復路郵局 2,256元 5 存款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7,064元 6 存款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1,011元 7 投資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2,000元 8 投資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2,000元 9 保單 郵政簡易人壽常春增額還本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 321,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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