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318號
原 告 莊哲榮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
被 告 黃文彬
李炳華
李炳賢
李元方
李錫隆
李阿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宣判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