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4年度,208號
CHEV,114,彰簡,208,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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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川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訴訟代理人 謝淑女
被 告 陳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謝淑女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
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68
條第1及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委任謝淑女為訴
訟代理人,並由謝淑女參與言詞辯論程序,經本院許可謝淑
女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淑女於同日表
明將再具狀陳明請求費用新臺幣13萬8,002元之詳細資料,
以及陳報在職證明書,惟迄今已逾近3個月時間,均未見原
告訴訟代理人謝淑女提出任何書狀或資料,是本院認為謝淑
女已不適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
定,撤銷謝淑女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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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