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償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4年度,371號
CHEV,114,彰小,371,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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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福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尤宸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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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