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377號
GSEV,114,岡補,37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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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77號
原 告 蔡永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漢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63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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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