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364號
GSEV,114,岡補,36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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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李魏月美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
新臺幣(下同)1,156,283元(原告請求之人民幣78,000元依114年7
月21日台灣銀行牌告現金匯率4.163元計算,為324,71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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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