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344號
GSEV,114,岡補,34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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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張景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揚家電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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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