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328號
GSEV,114,岡補,328,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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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躍升(原名:陳嘉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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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