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4年度,203號
GSEV,114,岡簡,203,202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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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淑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洪寳裕
訴訟代理人 蘇聰榮律師
黃鼎軒律師
王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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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