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4年度,160號
GSEV,114,岡簡,160,202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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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60號
原 告 李○○(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李○○(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林○○(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九日命李心怡李順吉林燕明為原告甲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李○○李○○林○○為原告
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然李○○李○○林○○已向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同院於114年7月
15日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在卷可查。是李○○
李○○林○○既已非原告之繼承人,本院命其承受訴訟,自
有不當,應由本院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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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