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30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劉家弘即劉家佑
劉娜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