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侯彩蓮
代 理 人 林武志
○○○○○○○○○○○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間聲請排除侵害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與相對人燕巢區海城段884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燕巢區海城段88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所種植
之樹木枝葉、樹幹已越界侵入聲請人土地,並阻礙聲請人水
塔之檢修與清理作業,要求相對人自行處理前述越界妨害之
樹木枝葉與根系,應屬因財產權起訴,但不能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與該土地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改列該土地全體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並依相對
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