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64號
PTEV,114,屏補,264,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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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王君良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泰實業有限公司賴基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7
5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屏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
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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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