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62號
PTEV,114,屏補,26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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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劉淑慧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又被繼承人
李金齡已於民國114年3月15日死亡,本件被告應為其繼承人
,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
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
費用,並提出被繼承人李金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本
院家事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後,補正本件全體
被告之姓名、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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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