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55號
PTEV,114,屏補,25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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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謝安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育勝陳沛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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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