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53號
PTEV,114,屏補,253,202508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謝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