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20號
PTEV,114,屏補,220,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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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林珣瑛
林靜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被 告 張榕容
徐吉忠
金玉
徐義雄
徐蘇錦色
王瑞麟
朱振璋
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
分別約5.48、16.27、12.13及2.9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
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700元乙事,有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憑,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4,845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土地現值,36.85×13,700元=504,8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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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